中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星级的评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我国四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我国五星级大酒店设计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金五星级宾馆酒店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七星级酒店宾馆的评定规则

 

  中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本标准与GB/T 14308-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用“旅游饭店”取代“旅游涉外饭店”,并按国际惯例明确了旅游饭店的定义;

  b)规定旅游饭店使用星级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取消了星级终身制,增加了预备星级(见5.2);

  c)明确了星级的评定规则(见7.5),增加了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饭店可以直接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的内容(见7.5.3);

  d)对餐饮服务的要求适当简化(原标准6.1.6,6.2.6,6.3.7c、e,6.4.9b、d、e,6.5.9b、c、e、f);

  e)将一星级饭店客房的最低数量要求由原来的20间改为15间(见6.1.8);

  f)将原标准三星级以上饭店的选择项目合并,归纳为“综合类别”、“特色类别一”、“特色类别二”和“特色类别三”四大部类,删去了原有部分内容,增加了饭店品牌、总经理资质、环境保护等内容(见6.7);

  g)对四星级以上饭店的核心区域前厅、客房和餐厅强化了要求,增加整体舒适度等内容(见附录A中的3.12、4.21和5.5);

  h)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增设了“白金五星级”(见3.2和6.6)。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 2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润钢、杨强、周政、贺静、戴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308-1993;

  ——GB/T 14308-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条件、评定规则及服务质量和管理制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式营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饭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neq ISO 7001:1990)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10001.2-2002,neq ISO 7001:199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饭店 tourist hotel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3.2

  星级 star-rating

  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3.3

  预备星级 probationary star-rating

  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

  4 符号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

  5 总则

  5.1 由若干建筑物组成的饭店其管理使用权应该一致,饭店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5.2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5.3 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饭店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A.1计分说明

  A.1.1满分610分(由于存在加分和系数因素,所有项目全部得分后可能会高于满分数)。

  A.1.2各星级应得的最低分数:

  一星级70分;

  二星级120分;

  三星级220分;

  四星级330分;

  五星级420分。

  A.1.3任何项目只有一栏分数时,如不完全具备该项目要求,则减半给分;如果该项目只有1分,则不给分。

  A.1.4任何设施设备如果具备两种以上功能,则只能选择最有代表性的项目计分一次,不可重复计分。

  A.2评分标准

  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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